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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19-01-07]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就业工作是学校整个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制度,择业期为两年,从毕业当年71日始至第三年630日止。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热忱服务的原则,帮助毕业生求职、就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就业行政职能部门招生就业处处和就业指导课教研室。各院系成立就业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以校长为组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就业工作,并对学校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做出决策,确保就业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细则和实施办法。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和就业方案。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完成就业数据的统计、上报与分析工作。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校内招聘会和双向选择洽谈会,做好毕业生参加招聘会的组织与指导工作,做好用人单位来校的接待工作。组织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维护学校就业信息网站。

第七条 学院级就业工作小组职责: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就业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就业工作专员具体负责。认真制定本学院就业工作计划、措施及相关制度。建立本学院就业工作队伍。极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本学院的就业基地。为学生提供及时、丰富、有效的岗位信息。按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毕业生各项就业工作。

第八条 就业指导课教研室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和政策,制定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教学工作计划。负责全校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工作,包括编制教学计划、落实任课教师、教材选用等。负责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大纲的编制等工作。负责就业指导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教师教研活动。负责就业指导课程师资的业务培训工作。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职业生涯辅导与咨询。


第三章 就业工作保障


第九条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 按教育厅文件要求,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并按照不少于本年度全校学生所交学费的1%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各学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按教育厅文件要求,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数量与应届毕业生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00。要设有招聘专用场地,主要为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提供场所,其使用面积按毕业生规模计算,1000名以下的要达到200平方米,每增加500名毕业生增加50平方米。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就业处负责整理和报送我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各学院要在指定时间完成统计毕业生生源、学生联系方式、预审毕业生毕业资格、调查毕业生就业意向等工作,及时准确报送招生就业处。

第十三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姓名、性别、生源地、家庭所在地和专业等主要内容的审查,要求毕业生基本情况应与当年招生审批表数据一致。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签约就业、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由招生就业处从省教育厅就业中心统一购入。《就业协议书》全省统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制作、发放,各学院负责审核毕业生填写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的内容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有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经协商一致后在备注栏注明,视为协议书的有效部分。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的,交由招生就业处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九条 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生源所在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条 通过专升本考试,录取到本科就读者,本科毕业后由本科院校办理就业报到证。录取但放弃入学者,须在两年择业期内持本科院校开具的未上学证明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如在择业期内重新联系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原就业单位的同意。学校持学生原就业报到证、原单位出具的同意改签意见及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定期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改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者,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到招生就业处填写补办申请。招生就业处持以上材料到省就业中心补办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就业情况统计、报送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三级联动机制,辅导员及时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各学院对毕业生的专升本、签约就业、应征入伍、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并及时报送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负责汇总、实时更新报送就业监测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实事求是地开展就业状况统计、报送和回访工作,确保就业签约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身体残疾、就业困难等毕业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建立就业困难学生工作台账,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定期通报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贯彻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探索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引导学校优化招生和专业结构、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章 毕业生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该协议,须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违约,学校将尽力协助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偿办理补发就业协议等相关手续;如果毕业生违约,由毕业生本人根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学校将力所能及地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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